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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奎与李玉昌���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李玉昌,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1097号原告:李奎,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玉昌,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法定代表人:李占龙,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奎与被告李玉昌、第三人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庙村)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奎、被告李玉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彬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庙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玉昌返还不当得利4355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修建村村通项目工程,原告李奎应得奖补资金43550元,但该工程款已有被告李玉昌领取,原告多次经李庙村村委会调解索要未果,为此依法诉讼。被告李玉昌辩称:我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我领取的107287元奖补资金是我修硬基路工程的,我有施工合同和审计报告为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李庙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修建村村通项目工程,该工程有被告李玉昌的工程队施工修建硬基路,李玉昌工程队申报“2012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金额123200元,审计局实审计102787元,该款由被告李玉昌领取。原告李奎��工土方工程,经第三人李庙村核算,原告李奎应得奖补资金43550元,第三人李庙村告知原告李奎的奖补资金在被告李玉昌的奖补资金中,已被被告李玉昌领取,原告李奎应向被告李玉昌索要,为此三方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李奎提供的身份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资料;被告李玉昌提供的身份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资料、审计报告及当事人的相应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奎主张被告李玉昌领取其奖补资金,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而是第三人李庙村核算告知该款被被告李玉昌领取,第三人李庙村的核算也无被告李玉昌认可,因此原告主张不当得利之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民委员会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奎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