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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春、米秀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米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4号申请执行人侯春,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米秀丽,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侯春申请米秀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6)冀0731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米秀丽应履行9600元,已执行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玉刚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人民陪审员  白金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巍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