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靳某1与靳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1,靳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62号原告靳某1,男,193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军,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系原告次子。委托代理人丁学保,辉县市吴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2,又名靳狗妞,男,1962年6月21日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1与被告靳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去世。本院认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海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