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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靳某1与靳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1,靳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62号原告靳某1,男,193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靳永军,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系原告次子。委托代理人丁学保,辉县市吴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2,又名靳狗妞,男,1962年6月21日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1与被告靳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去世。本院认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海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