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瑞、李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李吉龙,史登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龙,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审被告:史登霞,女,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上诉人李瑞因与被上诉人李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9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瑞上诉称:1、一审中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听证、开庭等程序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即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显然程序违法。2、本案实际是其与李吉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与史登霞不是夫妻关系,且史登霞也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本案与史登霞没有关系。李吉龙不应当起诉史登霞,李吉龙将史登霞列为被告是为了逃避管辖权的规定,以达到由正阳法院管辖的目的。3、上诉人的户籍地在正阳县,但经常居住地是信阳市浉河区,应当根据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吉龙答辩称:一审中其提交有村委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上诉人在正阳县城买房并居住的事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一审裁定上诉,是为了拖延时间,逃避债务。因此,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法条没有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申请必须要进行开庭审理,故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的异议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程序合法。其次,关于史登霞与李瑞是否是夫妻关系及李吉龙起诉史登霞是否正确的问题,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应当待案件实体审理后予以确认。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李瑞称其经常居住地为信阳市浉河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李瑞的户籍地在河南省,故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