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华诉耿春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华,耿春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332号原告李彩华。被告耿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华诉耿春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彩华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