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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华诉耿春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华,耿春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332号原告李彩华。被告耿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华诉耿春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彩华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