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肖朝英申请执行郑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朝英,郑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7号申请人肖朝英,女,194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郑志琼,女,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肖朝英申请执行郑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志琼给付申请人肖朝英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146元(截止2016年8月15日),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04元,执行费142元,合计16492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志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肖朝英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