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仕恒与田宗英田宗刚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仕恒,田宗刚,田宗英,田中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423号原告:田仕恒,男,汉族,生于1945年7月1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本国,重庆市开州区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宗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田宗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2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田中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田仕恒诉被告田宗刚、田宗英、田中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仕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仕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