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何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刑初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耀,男,1998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并依法释放。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耀犯盗窃罪,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定权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何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何耀与被害人周某系朋友。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何耀一起玩耍时,何耀借周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QQ(号码333××××2900)上面用于抢红包。2016年11月26日凌晨5时,被告人何耀通过QQ将周某银行卡内的4.75元支付小说软件。后何耀先后两次将周某银行卡内的1500元转走并花用。案发后,被告人何耀逃往深圳市躲藏,经思南县公安局进行网上追逃,被告人何耀于2017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何耀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周某1500元,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何耀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何耀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向某、宋某等人的证言;收条;被告人何耀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何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被告人何耀从轻处罚。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何耀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何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茂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