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6民初849号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科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19027。 法定代表人:蒋微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晖,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一路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86536447Y。 法定代表人:林水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普公司)与被告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洛普公司诉称,2013年5月7日,其与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签订了《井湖·北斗星城LED电子显示屏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由洛普公司承揽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位于铜陵市翠湖1路北斗星城商业综合体内LED电子显示屏项目,合同价款2097627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增补协议,增加了显示屏面积,合同价款变更为4532907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等。洛普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但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合同款,截至目前江南文化园公司尚欠到期合同款439809元及应付质保金226645元。故起诉,要求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款439809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质保金22664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普公司和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在《井湖·北斗星城LED电子显示屏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和增补协议中均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江南文化园置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铜陵市铜官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10465元,退还原告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 丰 审 判 员 杨 琴 人民陪审员 陶小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丹妮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