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荔县埝桥镇阿河村水潮农资部诉李建平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埝桥镇阿河村水潮农资部,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埝桥镇阿河村水潮农资部,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经营者:张水潮,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6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埝桥镇阿河村水潮农资部与被执行人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852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案件款35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