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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海领与河南众信质量检验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领,河南众信质量检验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海领,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南众信质量检验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四矿口东侧。法定代表人庞新午,该公司负责人。本院(2016)豫04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众信质量检验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众信质量检验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