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刘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00号原告:黄某1,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东风建材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玲,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女,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河东大直沽饮食基层店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成,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3,女,1954年5月23日生,汉族,大直沽粮库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成,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4,女,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天津市国民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成,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2005年1月20日生,汉族,街坊小学学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被告之父),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天津钢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黄某1与黄某2、黄某3、黄某4、刘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7147元,减半收取3573.5元,由黄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