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017黑120高晓峰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20号移送执行部门: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被执行人高晓峰,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鑫荣辉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金色麦香郡小区。本院作出的(2015)绥北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法庭将被执行人高晓峰罚金刑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的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5)绥北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朱丽英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