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国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57号杨国和:你为原审被告人杨国和、邱永生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刑初字第ll号刑事判决、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公诉机关非法伪造口供,销毁证据,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4年8月16日,邱永生驾驶一辆蓝色无牌摩托车在前探路,杨国和驾驶一辆黑色无牌摩托车携带毒品跟随其后,从云南省江城县往绿春县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途经省道214线明子山查缉点时,邱永生见有检查人员,调头向江城方向行驶,杨国和见同伙被盘查,骑车加速欲冲卡,均被执勤人员拦停检查,当场从杨国和驾驶的摩托车架上一袋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块,净重l429克。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毒品物证照片、活动轨迹、住宿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杨国和、邱永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申诉称公诉机关非法伪造口供,销毁证据没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当场从你携带的袋子内查获毒品,且你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要求再审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