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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有限公司与林超、欧阳一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有限公司,林超,欧阳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81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412号9楼全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陈宇平、关怡钧,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超,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天河区。被执行人:欧阳一玲,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炎陵县。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超、欧阳一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欧阳一玲、林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0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5月12日起计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每日按104000元的0.1%计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的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4执38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永辉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