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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与郭福来、郭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郭福来,郭梅芳,廖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801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住所地大田县广平镇街道。负责人:田加宝,该社主任。被告:郭福来,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郭梅芳,女,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廖加荣,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与被告郭福来、郭梅芳、廖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以与郭福来、郭梅芳、廖加荣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39元,减半收取819.5元,由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佳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叶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