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胜生与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生,明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07号原告:陈胜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明霖,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陈胜生与被告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生撤诉。本案受理费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胜生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86元,原告负担的受理费693元在其预交的受理费中转结算,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693元)。审判长 蔡镇海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