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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胜生与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生,明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207号原告:陈胜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明霖,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陈胜生与被告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生撤诉。本案受理费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胜生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86元,原告负担的受理费693元在其预交的受理费中转结算,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693元)。审判长  蔡镇海审判员  古辉林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