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84号申请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洛阳慧通星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国。申请人依据洛人社监罚字〔2016〕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6000元及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的洛人社监罚字〔2016〕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决定书后虽提起诉讼,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但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人社监罚字〔2016〕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煜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