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建与被告张晓伟、李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建,张晓伟,李树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309号原告:陈海建,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张晓伟,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树敏,女,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建与被告张晓伟、李树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海建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