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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钟兵诉云南中遂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兵,钟兵以云南中遂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991号起诉人钟兵,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起诉人钟兵以云南中遂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证实,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硅矿山开采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起诉人进行硅矿山土石方剥离、矿石开采工程施工,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工程地点位于盈江县盏西西松坡,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钟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