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朱绪红消除危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朱绪红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6号。负责人:何愈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璇,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绪红,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勇,贵州金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平,贵州金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以下简称贵阳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朱绪红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第一判项即“贵阳供电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朱绪红人民币20万元”的内容明显超越一审原告朱绪红关于“判令贵阳供电局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将其架设的220千伏高压线塔基、电杆及输电线路等拆除”的一审诉讼请求,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 霞审 判 员 周 俊审 判 员 谌致华审 判 员 邓 艳审 判 员 庞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蓓书 记 员 熊仕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