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与唐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1844号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邢惠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斌,男,汉族,1981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女,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唐斌妻子)。原告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惠民公司)诉被告唐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和惠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李国涛,被告唐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惠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唐斌的皖K×××××/皖K××××挂号车在太和惠民公司的挂靠经营关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7日,太和惠民公司与唐斌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协议书。唐斌将其所有的皖K×××××/皖K××××挂号车辆挂靠在太和惠民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唐斌既不进行车辆年审,也不缴纳税费和购买保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太和惠民公司诉至法院。唐斌辩称,1、同意解除挂靠合同;2、要求太和惠民公司提供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的相关手续及协助过户;3、追究太和惠民公司给我方车辆造成的两年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6日,唐斌将其所有的皖K×××××/皖K××××挂号车辆挂靠在太和惠民公司名下经营,并作为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和惠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自己出资购买的车辆,主车(厂牌型号江淮,车辆号码皖K×××××,发动机号××××,车架号××××××××××××)挂车(厂牌型号腾运牌,车辆号码皖K××××挂,车架号××××××××××××)挂靠在乙方名下,上述车辆所有权实属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约定的经营期间有权使用乙方名称的车辆行驶证等证件,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甲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甲方应按乙方的通知,及时办理车辆及其它票证的年检手续,并将年检结果向乙方出具,由乙方建立台账;甲方必须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并将保险合同交乙方保存;凡甲方车辆没参加保险和保险到期脱保的,该协议无效或自动终止,如与乙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协议未生效或终止后,甲方因使用乙方的车牌号和行驶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缴纳服务费,逾期不缴纳者,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有权注销车籍。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甲方车辆和有关票证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营运手续不全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准营运的、没经批准私自将车辆改型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与甲方的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唐斌的皖K×××××/皖K××××挂号车辆以太和惠民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2016年以来,唐斌擅自违反合同,不进行年审和参加保险,也不向太和惠民公司缴纳管理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太和惠民公司诉讼来院。另查明:皖K×××××/皖K××××挂号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太和惠民公司。本院认为,太和惠民公司与唐斌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唐斌同意与太和惠民公司解除皖K×××××/皖K××××挂号车辆的挂靠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太和惠民公司要求解除和唐斌之间签订的关于皖K×××××/皖K××××挂号车辆挂靠经营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太和县惠民运输有限公司与唐斌签订的关于皖K×××××/皖K××××挂号车辆的挂靠经营合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唐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静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