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江西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绍平、王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祥润科技有限公司,吴绍平,王琳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380号之一申请人:江西祥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林,北京市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绍平。被申请人:王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绍平、王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祥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绍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祥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吴绍平、王琳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