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靖与顾业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顾业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267号原告:张靖,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顾业生,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张靖诉被告顾业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靖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靖负担。审判员 周玉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