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靖与顾业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顾业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267号原告:张靖,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顾业生,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张靖诉被告顾业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靖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靖负担。审判员  周玉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