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与信明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信明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113号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祁县镇南。被告:信明永,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与被告信明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撤回对被告信明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祁南煤矿负担。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