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何冬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庆,何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97号自诉人张玉庆,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何冬琴,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张玉庆以被告人何冬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何冬琴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张玉庆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玉庆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玉庆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