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莲香、潘春华等与丘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莲香,潘春华,潘永明,潘春红,丘化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民初233号原告:潘莲香,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系潘苏虾长女。原告:潘春华,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系潘苏虾二儿子。原告:潘永明,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系潘苏虾三儿子。原告:潘春红,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系潘苏虾四儿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载龙,系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2200410114070。被告:丘化明,男,1950男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了原告潘莲香、潘春华、潘永明、潘春红诉被告丘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平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淑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