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玉霞与李艳、第三人哈尔滨市儿童公园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霞,李艳,哈尔滨市儿童公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霞,女,195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艳,女,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哈尔滨市儿童公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95号。代表人:宋满,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霞与被执行人李艳、第三人哈尔滨市儿童公园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555.68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2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9.20元、第三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481.60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0.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