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玉忠与王丽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忠,王丽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忠,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梅,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上诉人王玉忠因与被上诉人王丽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王玉忠提出争议的3.2公顷土地是2001年12月通榆县团结乡胜利村村委会承包给王玉忠的并提交转让承包合同书一份。因通榆县团结乡胜利村村委会作为该合同一方的主体,应追加通榆县团结乡胜利村村委会参加本案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