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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乾安县惠民种业与赵海权孝玫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惠民种业,赵海权,孝玫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惠民种业,法定代表人:张永刚,住所地:乾安县被执行人赵海权,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被执行人孝玫瑰,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惠民种业与赵海权、孝玫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吉0723民督41号支付令: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8100万元及利息。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部分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督4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