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乾安县惠民种业与赵海权孝玫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惠民种业,赵海权,孝玫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惠民种业,法定代表人:张永刚,住所地:乾安县被执行人赵海权,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被执行人孝玫瑰,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乾安县惠民种业与赵海权、孝玫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吉0723民督41号支付令: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8100万元及利息。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部分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督4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兰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