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勇军与康志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军,康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康志忠,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志忠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康志忠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勇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康志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勇军发现被执行人康志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