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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兆林、张德胜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林,张德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林,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胜,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上诉人张兆林因与被上诉人张德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兆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兆林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张兆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 旭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