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福安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66号原告王福安,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军,唐山市丰南区耿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和睿大厦1901/1906-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AJTH9Y。负责人:许跃宁,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安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安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立案。原告王福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安对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