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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宝琛与被执行人王者庆、白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宝琛,王者庆,白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滕宝琛,男,蒙古族,1979年9月18号出生,公安干警,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齐艳梅,北京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者庆,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卫生院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白浩,女,蒙古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卫生院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滕宝琛与被执行人王者庆、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者庆、白浩工资每人每月2000.00元,扣足**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