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学校、MarieJeanneTennangreen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学校,MarieJeanneTennangreen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6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学校,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街9号。法定代表人:杨骞,校长。被执行人:MarieJeanneTennangreen,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人,空中客车(天津)飞机交付中心有限公司外籍人员服务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学校与被执行人MarieJeanneTennangreen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