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陈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陈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753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辉,该公司职员。被告:陈雨红,女,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雨红的起诉。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