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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雪生与许长平、曹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生,许长平,曹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39号原告:曹雪生,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生,住南城县,。委托代理人邱应祥,男,南城县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许长平,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在南城县,。委托代理人谢应根,男,南城县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曹建辉,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南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曹雪生与被告许长平、曹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曹建辉是亲戚关系,经亲朋好友的劝说,原告同意与被告许长平、曹建辉私下协商好还款,如若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故向法院撤回对许长平、曹建辉的起诉,请准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