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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先普与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普,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先普,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作义,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先普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鄂01民终3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先普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送达费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赵先普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在本市华夏银行设有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新快印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16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