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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钦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78号原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永昌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钦花,女,1983年11月25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钦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安钦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