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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冬萍、邓菊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冬萍,邓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郑冬萍,女,48岁,1967年11月1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邓菊霞,女,49岁,1966年10月26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郑冬萍申请邓菊霞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96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邓菊霞应支付申请人郑冬萍案款202510.0元,现因被执行人邓菊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