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赤峰市文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文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696号原告:赤峰市文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东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赤峰市文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负责人:葛井海,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文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王伟娟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郭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