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本溪市司法局兴发工贸总公司与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50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司法局兴发工贸总公司,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邱某,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本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司法局兴发工贸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7)本溪执字第001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司法局兴发工贸总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邱某在开户银行存款60500元,并已返还完毕。本院认为,(2007)本溪执字第0012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司法局兴发工贸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7.5元已由被执行人邱某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的(2007)本溪执字第0012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宋福来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谷反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