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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72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72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全运大厦B座12层。代表人:王雨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物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共同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72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宏伟代理审判员 陈 兴 旺代理审判员 付 晓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