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江文与丁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文,丁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606号原告:郑江文,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笑,女,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丰余,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原告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江文诉被告丁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江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江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