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元盛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盛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57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元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底至2013年底任烟台市牟平区经济与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宋宪滨、孙德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元盛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元盛及其辩护人孙德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元盛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经济与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12年间,在申报牟平区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滥用职权,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上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元盛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该系投案自首,且损失已全部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元盛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元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涉案31万元补助款已被全部追回,建议对被告人赵元盛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元盛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经济与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办公室主任期间,于2012年间,在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工作过程中,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上报,套取国家补助资金31万元。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赵元盛于2016年11月7日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自首。涉案补助资金31万元被全部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实:2000年5月,我从北翠宽幅布厂不干后,与我连襟孙永军合伙开办了谦华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我任公司法人代表。从2003年以后,因为孙永军有些事离不开身,就和我商量他不干了,要把投入的股本金抽走。我也同意。过了四五年,我就把他投入的钱都给他了,把他当初入股时我给他打的收据收回来了。这样公司实际上就我一个股东了,但工商登记没有去改。一直到2013年注销该公司,工商登记上一直是我和孙永军两个股东。我公司从2000年成立到2008年的效益还可以,员工最多的时候有50多人,从2008年开始公司效益就不太好了,到了2010年往后基本就是赔钱了。从2010年以后,我公司人员不到30人上班,这个时期公司有活干,就是利润少,所以就开始赔钱了。一直到公司注销的2013年,公司还能有20多人轮换上岗,只干些少量的代加工。在我公司上班的员工没有和我公司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只是我们公司自己和员工每年口头讲一次员工工资待遇,不签书面合同。我们公司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我们只是和员工口头约定,每多干一年,工资每个月多加一定比例的钱(比如,每多干一年,次年就每月多加一百或一百二三十元钱),员工个人去劳动保险部门交不交保险我不管。因为有很多员工都是外地,他们也乐意拿现金走。我公司雇用的员工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2008年开始由于原材料涨价,接的活也逐年减少,公司效益一年不如一年,到了2010年基本上就不挣钱了。我记得2012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同学聚会上听我同学姜某1(文化财政所所长)说,上面有关闭小企业补助政策对关闭企业有经济补偿。当时我并不知道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姜某1告诉我,让我到牟平区经信局运行办找赵元盛去打听一下,过几天后我到经信局找到赵元盛,告诉他说我们公司是搞织布的,现在效益不好,想关了它,听说国家有这方面的政策,问他能不能申请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偿资金。姜某1让我去经信局找赵元盛打听一下政策情况,告诉我只负责把材料准备好递上去就行了,别的事不用管了,其他事姜某1去办就行。还告诉我,办下来也别太高兴,钱也不能自己一个人都拿着,还得留点打点别人。当时赵元盛说报上去也不见得能批下来,试试看吧,就让我回去准备材料。从经信局回来后,我就和公司的会计杨某着手把公司关闭了。一方面企业本身干不下去了,我本身就想关闭,另一方面听说国家有对关闭小企业的补贴,想借这个机会申请一笔国家补贴。公司关闭后,我记得大概是在2013年6、7月份,我就叫上我公司原来的会计杨某,我俩一块到了区经信局,又找到了赵元盛,告诉他公司已经关闭了,问他还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什么手续,我记得他当时就给了我一页列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的明细,回去后我就和会计杨某又去着手准备申请补助资金的材料了。大概是在2013年8、9月份完成了所有的申报材料并报给了区经信局赵元盛。(出示:烟牟经【2012】37号关于申请2013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报告),文件里面有段内容:”烟台市牟平区谦华成立于2000年5月,公司占地3亩,现有职工53人。产品主要有织布、针纺织品等,年生产能力50万米,产值650万元。”我记得当时我去找赵元盛,在他办公室他给了我张表格,表格要求填一些数据,其中就包括填职工人数等数据。我问赵元盛,人数怎么填,他问我厂子最多时有多少人,我说有50来个人,他就说,那就填最多时的人数。填生产能力时,他也是这样说,都按最高时填就行了。这样,我回来后就自己在表格上填了这些数据后,然后把表格等一些材料送给了赵元盛。这份文件上的这些数据就是这么来的。《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是我自己根据以往在我公司工作过的职工拟了个名单,然后交给会计杨某,让他按照经信局给的格式在电脑上打印形成的。上面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关闭前我公司的实际人数只有20多个人,都不缴纳养老保险,也不签劳动合同。当时因为这个事我去赵元盛办公室,把职工花名册给他看过后,他问我是否给这些职工上缴过劳动保险,我如实回答他没有缴。然后他告诉我,不缴养老保险,劳动部门肯定不给你盖公章,没劳动部门的公章,就不符合文件要求,我就不给你报。我当时就问他能不能想想办法帮我到劳动局找人给盖上,他说这个忙他帮不上,但只要上面有劳动部门的公章,他就能给我报上去,这个印他不能帮我盖,让我自己想办法。我听了后,就把花名册拿回来了,自己想办法找人把地方劳动主管部门的公章盖上去了。2012年7、8月份,我个人开了一个饭店。在2013年5、6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次区中医院一个叫丛林(音)的医生跟朋友到我饭店吃饭,我以前就跟他认识,我也知道他交往人多,门路广,我就告诉他我这有一个材料,需要盖区劳动局的章,问他能不能找熟人帮我盖上。他当时就答应了,大概过了有两天时间,他打电话给我,说章盖好了,让我到中医院找他去拿,我就随身带了3000元现金,拿到盖有区劳动局公章的这份花名册后,然后把3000元现金给了他,告诉他答谢一些帮忙盖章的人,他当时也没说什么,后来我就离开了,他具体怎么干的我不清楚。我就把这份盖有区劳动局公章的花名册给了赵元盛。他接到这份花名册材料后,也没说什么。申报资料中的《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是当时我去区经信局,在赵元盛那里拿的。我记得当时这个表上的内容都已经打印好了,我在上面签字盖公司章了,就差职能部门领导签字了。后来有一天我到经信局去,赵元盛带着我去找经信局领导签字,找的这位局领导我不认识,也不知道叫什么,我记得这位局领导刚好要出差,赵元盛在局办公楼楼梯口遇到他时把材料递给这位领导,给他说了几句话,他就签上了,再之后的事我就想不起来了。《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上“县(市)财政部门意见”中负责人的签字是我找到财政局企管科科长姜某2,他自己拿着《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找领导签上了字,给了我。2014年初的一天,赵元盛通知我说补助金来了,让我到财政局企业科领取。我就去财政局企业科找到科长姜某2,他当时让我在一个单上签字,让我到国库科领钱。我到了国库科后,当时办公室有好几个人,其中一个女的,我叫不出名字来,她接待的我,她要求我提供企业的帐户,我说企业注销了,没有帐户了,她就告诉我去办个银行卡,再把补贴资金应打到卡里去。我就去工商银行办了卡后,把卡号告诉了国库科的人,他们就把31万元补贴资金打到我卡里了。经我看“《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2014-3-13,名称: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文号:牟财企【2014】1号,金额31万元,工行卡账号:62×××64,经办人:李某”确实是我去财政局企业科领取补贴时办理的手续。我当时找到姜某2领钱时,他告诉我,说这些钱必须用在企业职工的补偿上,不许用于购买车辆等其他用途,财政还要检查,否则一经发现就要抽回。姜某2后期没有找我察看过这些补偿金的用途。钱到我卡上后,我就陆陆续续的取出来,大部分还债了,余下的我自己日常花了。主要是偿还了以前经营公司时欠别人的产品加工费。经我辨认,盖有我公司印章的这些谦华纺织有限公司安置职工支出明细表材料,是我安排会计杨某制作的,字都是他写的。我记不起来当时是提供给经信局还是财政局了。这个表中的人数、钱数等数据不是真实的。空表是财政局给我的还是我让杨某制作的,我现在记不清了,上面的人数、钱数等数据都是我编的,杨某按我的意思填上去的。上面的人名大部分是假的,企业关闭之前,按照我自己定的标准付了一部分遣散费,但没这么多,我记得大概共有3、4万块钱吧。(2)证人姜某1证实:2001年2月至今担任文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我认识牟平区财政局的解某和姜某2,他俩和我是上下级关系,因为工作关系经常打交道。2012年左右我在我同学李某饭店吃过几次饭认识了赵元盛。我知道我同学李某开办过一个叫谦华纺织的厂子,后来还开过饭店。谦华纺织李某什么时候开的我记不清,只知道他很早以前开了这个厂子,是搞纺织的,前些年效益还行,近几年效益不好。每年财政局都下发一些小册子,上面有各方面的政策,在2012年左右我看到这个关于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方面的政策,我就打电话问财政局的解某,说我同学李某有个厂子,效益不太好,是搞纺织的,看看符合不符合这方面的政策。他说有这个政策,是他们业务范围,这项业务由经信局主管,财政局进行复核后两家一起上报,还说等文件下来后他领着经信局的人一起去看看我同学的厂子。我听了以后我就打电话跟李某讲,说国家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他的厂子想不想争取,他说厂子效益不好不想干了,想争取,只是不知道该找谁。我就跟他说财政局这边的人我给他引荐就行了。开始经信局的人我也不认识,我就跟解某说经信局的人我不认识,他告诉我这项工作由经信局的赵科长负责,到时他打电话跟赵科长说一声。我就告诉李某经信局这边由赵科长负责,到时直接找赵科长就行了。后来他怎么找的我就不清楚了,他没告诉我。2012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记得解某打电话问我,说上面下来关于申报的文件了,问我同学李某厂子在什么地方,他要和经信局的人一起去看一下。我就告诉他大体位置,然后又给李某打电话说财政局和经信局的人要去他厂子看看,让他在家等着。解某和经信局的人怎么去看的我不清楚。后来解某打电话跟我说,李某的厂子申报上去了,但能不能批下来是上面说了算,他不能保证。后来财政局的姜某2(当时他接替解某担任企业科科长)打电话告诉我说李某厂子的补助资金拨下来了,我听了后就打电话告诉了李某,让他去找姜某2领钱,他怎么领的我不清楚,之后李某打电话告诉我补助了31万,钱都打到他银行卡了。(3)证人杨某证实:2008年8、9月份至2013年4、5月份我兼任牟平谦华纺织有限公司会计,作为兼职会计我一般是每月月底时帮公司整理一些费用单据,做企业纳税报表,还有就是公司在2013年关停后帮该公司老板李某到区经信局报送了一些材料,就是帮忙跑跑腿办理相关手续。我记得在2013年6、7月份,李某打电话让我跟他到区经信局去一趟,有点事需要我为他跑跑腿。我俩到区经信局后找到一个姓赵的负责人,他当时给了我们一张纸,告诉我们按照上面的要求回去准备一些资料报上来。回来后李某告诉我,上面有对资源浪费、高消耗、高污染等关停企业补助的政策,他们公司准备申请,虽然我当时已经不在公司干了,但他想让我跑跑腿准备一些资料。我记得当时我去工商局注销公司,再去国税局、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等。公示期后我到牟平工商局复印了《公司注销登记情况》,到税务局复印了《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还复印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另外还准备了财务报表,《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上述资料准备好后,我把这些资料装订成册,统一送到经信局。经我看“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申报资料中的《公司注销登记情况》、《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都是我准备的。“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数字都是我根据李某提供的企业情况大体核算出来的,他提供的企业情况是否真实我不清楚,他告诉我怎么填我就怎么填。”“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中的内容我记得李某提供给我一份职工名单,我按照经信局给我的标准格式及李某的要求我打印做成了这个表,里面的内容是否真实我本人不清楚,李某清楚。谦华纺织公司关停前有多少职工我不清楚,我记得公司的职工流动性很大,公司与职工之间是否签订用工合同我也没注意,也不给职工交保险,我估计公司能有三四十人吧。“职工花名册”登记了53人,应该说超过了当时企业工作的实际人数,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反正是李某这么要求的,我就照着打印了。“职工花名册”上的”谦华纺织有限公司“及”牟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个印章不是我盖上去的,是李某盖齐后交给我送到区经信局的,也就是说我送的资料章都盖好了,但具体谁盖的我不清楚。申报材料中谦华公司《立项情况说明》是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区经信局制的,这上面的数据等都是李某先提供给我,我用电脑打印出来后送到区经信局,可能区经信局根据我们提供的情况又制作了一份。公司关停后李某是否发过遣散费等补偿我不知道,没有给过我,当时我是公司的兼职会计,也没签订什么用工合同,公司每年只给我5000块钱工资,也不给我交劳保。《谦华纺织有限公司安置职工支出明细表》是我和李某一起制作的,我记得把所有申报材料都报上去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大概在2013年或2014年,李某找到我,说上面有个表格让我帮他填一下,并给了我几张“明细表“空白表,让我按照他提供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欠工资、补偿金等其他一些数据,填好了这几张表格。表中杨某是我本人,表中记录发了50698元补偿金,但实际上没发给我。这个数据都是李某提前弄好的,当时我也知道数据不真实,李某只是告诉我说上面要这个表,让我按他的意思填表就行了,我也没问为什么要弄这个假表。从我填这个表至今,没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找我落实过其中关于本人的安置补偿资金是否属实。(4)证人王某证实:我记得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申报过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有没有获得补助资金我不清楚。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早上赵元盛跟我讲,财政局的解科长(我知道他是财政局负责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的)推荐了一家叫谦华纺织的企业,要申报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并说要和解科长一起去企业看看。我那时主要忙于东部新区工作,企业申报工作以赵元盛为重点,我就同意让赵元盛和姓解的科长一起去看看这家企业。过了一段时间,赵元盛就把材料准备好,并把那张需要我签字的《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拿过来让我签,我当时问他材料都准备好了吗,他说都齐了。我就在县经信部门意见那一栏上以负责人的身份签了我的名字。之后赵元盛和财政局一起把这个企业上报到市里了。在申报期间,赵元盛没有向我汇报申报材料中存在哪些问题。我不认识李某,解科长没有向我打过招呼。经我辨认“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2013年9月23日,企业名称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县经信部门意见王某”中的签名就是我上述说的赵元盛让我签字的表。经我辨认《关于关停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的通知》是我局出具的,是为了谦华公司申报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而出具的。我与李某等人之间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5)证人解某证实: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任财政局企业科科长,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现任牟平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副主任。我任企业科科长期间,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申报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计划工作财政局经办人是我,经信局经办人员是赵元盛。当时烟台市财政局和经信局联合下发《关于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计划》(财政局和经信局各自对口下通知)通知后,我就和经信局的赵元盛以打电话的方式对接(针对文件内容两家通通气)。然后,我们各自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确定需要申报的企业名单,然后再向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两家联合行文报送市局。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后,上级再下发《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我们接到这个文件后,两家再进行对接,针对批复同意的企业名单,由经信局组织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经信局审核后,我们局也进行审核,然后两家联合行文后再分别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资料。上级拨付资金后,我们企业科通知企业上报职工的补偿安置方案,并给企业下达补助资金指标,由企业到国库科申请拨付。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用途文件规定的很明确,用于职工的补偿安置。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中,我参与了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华公司)的关闭申报计划和牟平区发动机配件厂补助资金的拨付。谦华公司的关闭申报计划的工作程序是我们和经信局两家接到上级申报关闭计划的通知后,我向当时的领导姜传波副局长汇报后,和经信局的赵元盛进行了对接,并和他一块到企业落实,然后向各自的领导汇报后,由经信局准备材料,然后和我们财政局一块联合行文,领导签字后向各自对口市局上报。期间我和赵元盛一起去了谦华纺织公司进行现场核实过,当时我们只看了一下企业的执照证照,是姜某1告诉我说他同学有个厂子,想看看是否符合政策,能不能得补助资金,我才在上级下发通知文件后和赵元盛一起去看的,不是政府因为企业的生产及资源消耗等情况要求关闭他我们才去看的。去看的依据就是当时的文件(我记得是当时上级下发了“关于编制提报2013年度中央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后我们才去,还依据的哪些文件我记不清了),而且当时领导也要求我们,只要有项目都要现场进行核实。具体情况:我们企业科其中一项工作职责就是宣传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所以我任企业科科长后,就印发了一些有关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方面的小册子,面向全区企业进行宣传。我记得还给过姜某1几本。2012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文化财政所的姜某1所长打电话给我,说他同学李某有个企业,符合关闭小企业的政策,看看能不能申报,我当时答复他说等有了这方面的通知后再去企业落实。后来,我们接到了上级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方面的通知,我和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区经信局的赵元盛科长进行了对接,并向各自的分管领导汇报后,我们局的局长要求我们和经信局的一起去查看。我约赵元盛一起到李某的这个纺织公司看了一下。在李某的办公室,我和赵元盛一起查看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没落实其它情况,大约过了几分钟我们坐着经信局的车就走了。经我辨认“关于编制提报2013年度中央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烟经信运字(2011)5号关于编制提报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这些文件都是办理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政策文件,我要补充的是:我是2011年6月到企业科干科长的,我干企业科科长后没看见过“烟经信运字(2011)5号关于编制提报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可能这些文件已经归档了,还是放在别的地方,我没去找着查阅。我当时没落实谦华纺织的生产经营状况,所以不清楚这个企业真实生产经营状况。文件规定: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中总体要求是,企业必须合法设立,行业要突出重点,关停确有必要,附件必须齐全;计划关闭的企业为拟在下年度根据有关要求需实施行政性关闭的现有企业,已经关闭的企业不得列入关闭计划。当时我们只是查看了这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它属于纺织类,属于严重浪费资源的,可以为这个企业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同时我觉得这可以作为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所以就把它报上去了。现在从他的生产经营状况看,它确实没有需要关停的必要性。经我辨认“烟牟经(2013)37号关于申请2013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报告2012年10月10日”,这份文件正是我和赵元盛去谦华纺织公司查看后,向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列入申报计划了,我们两家联合行文,向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呈送的文件。这份文件里有:牟平区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筛选,现有职工53人,年生产能力50万米,产值650万,属严重浪费资源,计划于2013年5月关闭“的内容,对这些数字我和赵元盛没有调查核实,而且这些数据都是文件要求必须要有的;当时是赵元盛起草的文件,我也没去落实,也没向领导汇报,我就是按照他提供的文件直接呈现给局领导签批了。文件规定:计划申报文件,基本要求是联合行文,要有情况说明。在计划申报文件中要予以简要说明,即进行了相关工作,履行了必要的调研和组织动员工作,企业上报材料经过审核等;2对附表1相关指标的填写要求是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实际填写,年产能-产量,负债总额,计划关闭年月,关闭原因,销售收入等内容,对照“烟牟经(2013)37号文关于申请2013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报告“中的内容。经我查看我没有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年产能即销售收入等方面数据进行核实,对经信局起草的文件中的数据予以认可,不能确保数据是否真实。我没有对数据进行落实这个问题我没有向领导汇报,我只是汇报说谦华纺织是个纺织类企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严重浪费资源类型的。这件事我当时只想到这个公司属于纺织类的,可以把它列入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计划里,能为企业争取补助资金,而且可以作为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参加区里考核,但是严格来说我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去落实企业的情况,就是说自己在履职方面是有问题的,请求宽大处理。(6)证人姜某2证实:我2013年1月至今在财政局企业科任科长。财政局企业科主要负责宣传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等,协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的材料,组织上报企业财务的基本信息。负责对企业获得的优惠政策方面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用途监管等。作为企业科科长我主要负责企业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核,主抓企业科的全面工作;副科长曲玲主要负责企业财务信息的上报,协助我抓好企业科的各项工作。我任企业科科长以来,主要经办过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包装制品厂、烟台市牟平区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染织厂等企业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其中前两个企业是申请的中央级补助资金,后两个企业申请的是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工作程序主要有两个方面,先是计划申报,再是资金申报。这两项申报工作都是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在我工作期间,申报计划的程序我没经历过,不太清楚办理程序,所以上级下发《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后,我也不知道申报计划中包括哪些企业,一般是等着区经信局负责这方面工作的赵元盛把申报材料送给我,我再审核这些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后,我拟定好联合行文稿,再找到我的分管副局长姜传波签字,最后由姜传波找局长签字后,再交给经信局,由他们局的相关领导签字后,两局联合行文后连同申报材料原件一起分别报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即我们报市财政局,区经信局报市经信局,我们科留下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存档。上级拨付资金后,我们企业科给企业下达补助资金指标,并通知企业到区财政局国库科申请拨付,关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用途文件规定的很明确,用于企业设备拆除费用及职工的补偿安置,且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费用。对补助资金的监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但如何进行监管文件没有具体规定。就我经办的这些企业而言,都是资金下来之前就已经关闭了的,职工已经安置好了,企业法人已垫付了关闭费用,所以补助资金下来后,我就负责发给他们企业就行了,至于之后企业如何花这笔钱我就不管了。2013年8、9月份,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区经信局赵元盛把谦华公司的申报材料送给我,谦华公司属于中央批复的关闭计划之内的企业,我看材料齐全后,我先以区财政局企业科的文号行好两局联合申报资金的文,找到我的分管姜传波副局长签字,最后由姜传波找到局长签字后,再交给经信局,由他们局的相关领导签字后,连同申报材料原件一起分别报市经信局和财政局,我们科留下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存档。2014年初,谦华公司的31万元补助资金批下来后,我们企业科制好《关于下达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指标的通知》后,我就让我们企业科的曲玲通知谦华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到区财政局国库科办理拨款手续,由国库科把资金划转到李某的个人账户上。补助资金是否能直接划转到李某的个人账户,这方面有没有规定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国库科拨付资金一般是针对单位账户,李某到企业科拿《关于下达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指标的通知》时,就问我,说这笔钱是拨付给谦华公司的,但谦华公司的账户已经注销了,能不能把这笔钱直接打到他的个人账户上,我记得就这个事我还咨询了市财政局企业科的宋科长,他说可以,我和区财政局国库科主任周爱娟沟通后,就让李某出具了一个关于谦华公司的企业帐户已经注销的证明,我在证明上签字后,国库科把资金划转到李某的个人账户上。关于对这31万元补助资金用途的监管,当时补助资金拨付给谦华公司之前,我让李某给我提供了一份职工补偿情况表,上面有职工的姓名,每名职工已经领取了多少钱等信息,之后,我就给谦华公司办理了资金拨付手续。出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安置职工支出明细表》,经我看,这就是我让李某给我提供的那份职工补偿情况表。李某提供的职工补偿情况表上面的信息是否属实我没去核实,相关文件规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所以我认为我有责任对谦华公司的31万元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就李某提供的职工补偿情况表上面的信息是否属实进行核实。之所以未核实,是因为当时从谦华公司的申请补助资金材料来看,谦华公司在补助资金下来之前,公司已经关闭了,职工也已经遣散安置好了,所以当时我就想把资金发给公司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就这笔钱如何使用进行监管了。申请材料中有一份《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这是申请材料中必不可少的,当时我也看了,所以我想根据文件要求补助资金应当是安置与企业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李某提供的职工补偿情况表中的职工,是否都是与谦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谦华公司缴养老保险的职工我不清楚,我没有核实。关于这31万补助资金用途监管,相关政策规定我有对补助资金监管的责任,但由于自己当时想当然的想法,对这31万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用途没有去认真的监管,只让谦华公司提供了职工补偿情况表,对职工补偿情况表中的数据没有进行认真核实,这是不应该的。2、书证(1)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检察机关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元盛的基本身份情况。(3)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元盛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11月7日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自首。(4)烟台市牟平区经济与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元盛于2004年10月部队转业到该局工作,2011年7月开始任运行办主任。2013年底前调到姜格庄镇工作。(5)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容:第十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第十二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6)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烟牟经(2012)37号文件-关于申请2013年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报告,证实2011年度我区拟上报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申报2013年资金补助。烟台市牟平包装厂成立于2000年5月,公司占地3亩,现有职工53人,产品主要有织布、针织品等,年生产量为50万米,产值650万元。属于严重浪费资源,计划于2013年5月关闭。(7)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材料,证实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上报的申报材料情况。(8)烟台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文件-关于编制提报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证实列入2012年度关闭计划的企业应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根据有关要求需实施行政性关闭的现有企业。(9)关于编制提报2013年度中央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证实列入2013年度关闭计划的企业应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根据有关要求需实施行政性关闭的现有企业。(10)烟台市经信局、财政局烟经信运字(2012)9号文件-关于申报2013年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报告,证实我市对2013年关闭小企业计划的申报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有关县市区在与企业进行沟通的基础上,筛选上报了2013年关闭计划,我市经信、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核,确定推荐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1户企业申报2013年关闭小企业计划。(11)烟台市财政局烟财企指(2013)61号文件-关于下达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实2013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贴谦华纺织有限公司31万元。(12)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关于拨付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证实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有限公司2013年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31万元。(13)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拨款凭证,证实31万元补助款已拨付李某工商银行账户。(14)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资金31万元已全部提收。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元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元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将原不具备申报条件的烟台市牟平区谦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报并获得了中央补助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元盛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款项已全部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元盛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元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