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丁小燕李顺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某1,李某2,董某某,葛明朝,丁小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9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1,男,2002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某2,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董某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葛明朝,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丁小燕,女,1997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某1、李某2、董某某、葛明朝、丁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彭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