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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曲永红、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永红,宋刚,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56号申请人:曲永红,女,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宋刚,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吴艳,女,汉族,住×。申请人曲永红诉被告宋刚、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曲永红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立以其位于×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