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守花与董德君周美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守花,董德君,周美香,韩守花,董德君,周美香,韩守花,董德君,周美香,韩守花,董德君,周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2号申请执行人韩守花,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被执行人董德君,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被执行人周美香,女,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守花与被执行人董德君周美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黑090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5747.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德君周美香保证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5747.37元整。申请执行人韩守花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