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邵某与白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白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113号申请人邵某,男,1957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白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本院申请人邵某与被执行人白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车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某、陈某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白某、陈某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万祥的工资账户(账号XXX)、被执行人陈巧英的工资账户(账号XXX)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七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