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显良、朱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显良,朱以和,徐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林显良,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朱以和,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徐凤琴,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显良(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以和、徐凤琴(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珊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